2017年9月,《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取消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行政许可事项,转为生产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2017年11月13日,水利部印发《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对生产建设单位自主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做了具体规定和要求。
按照上述文件的规定,台州市椒江区一江两岸开发促进中心(原台州市椒江区椒北开发管理委员
椒江区椒北大道章安段(府东路至大桥路至工业园区二号路段)工程监测总结报告.pdf
会)自主开展了椒江区椒北大道章安段(府东路至大桥路至工业园区二号路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我公司委托太阳集团8722c完成了《椒江区椒北大道章安段(府东路至大桥路至工业园区二号路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并于2020年3月23日组织召开了自主验收会议,并成立验收小组,验收组认为,椒江区椒北大道章安段(府东路至大桥路至工业园区二号路段)工程实施过程中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要求,完成了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任务,水土流失防治指标达到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目标值,符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条件。验收组一致同意椒江区椒北大道章安段(府东路至大桥路至工业园区二号路段)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通过验收。经验收组与会议审议,形成了《椒江区椒北大道章安段(府东路至大桥路至工业园区二号路段)工程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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椒江区椒北大道章安段(府东路至大桥路至工业园区二号路段)工程验收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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